為因應COVID-19疫情影響,不動產專業人員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於111年5月1日至9月30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延長至111年10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
★★★公會快訊!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最新公告: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延長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營業員、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之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有效期限。
辦理原則如下:
(一)證照有效期限介於【111年5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得一律延長至『111年10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期限內得繼續合法執行業務。
(二)上述規定申請換發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時,其核發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之期,應回溯自現有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截止日翌日起算。
(三)上開所訂111年10月1日之日期,如有變更之必要者,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