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社會住宅地方可引進民間資金

「多元住宅政策」是我國現階段的住宅方針。依據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的興辦係屬地方政府權責,中央係站在引導及督導的立場,提供必要的協助及配合相關機制的建置。因此,中央地方齊心,除中央編列預算補助外,地方政府同步配合編列自籌款。此外,地方政府亦可引進壽險業等民間資金或其他無償方式以取得社會住宅,並非中央全額「買單」。

為促進社會住宅推動,經內政部營建署與財政部協調修訂法規,地方得無償撥用國有土地興辦社會住宅,社會住宅用地經費可大幅節省。此外財政部業於一○三年三月十三日公告修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各地方政府得引進民間資金投入興辦社會住宅。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部分地方政府刻正運用自有財源積極興辦社會住宅,例如:臺北市政府執行中計畫有九千餘戶,新北市政府執行中計畫有約有七千戶,臺中市政府執行中社會住宅約有二千餘戶,加計現有社會住宅六千餘戶及各縣市政府評估中計畫,預計十年將可達到三萬四千戶社會住宅。內政部長陳威仁表示,現階段以社會住宅與住宅租金補貼為主,未來十年內,社會住宅將達三‧四萬戶,租金補貼將達六‧五萬戶。

由中央與地方齊力,讓我國多元住宅政策可更完善,同時財務挹注能更多元,也就是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公有土地參與更新後分回的的房地、藉由容積獎勵引導建商設置的公益設施等、運用都市計畫增額容積等方式,無償取得社會住宅,用來照顧需要租屋的民眾,使得「住者適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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